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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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339号 欧万松、南宁昌大隆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欧万松与被申请人南宁昌大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黎宏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0000元,开户行、账户:1.兴业银行南宁新城支行、5520301001****0401,实际冻结0.00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财富国际支行、8001357****0026,实际冻结58317.94元;3.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财富国际支行、8001357****0018,实际冻结53.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