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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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902执1427号 黄廉军、中山市青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廉军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青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9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9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山市青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廉军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青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9154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将案款29154元扣缴执行费332元后,余款288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申请结案处理。故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9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9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粤0902执142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