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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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社旗县仲景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872.7元; 二、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87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原告***负担3616元,被告社旗县仲景苑医院负担3213元,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担3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