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中心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社旗县仲景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872.7元;

二、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87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原告***负担3616元,被告社旗县仲景苑医院负担3213元,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担3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
发布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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