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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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进退场费35333.33元; 二、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进退场费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333.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333.3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租金644000元; 四、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13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276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41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55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644000元为本金,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对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3元,由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3366元,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粵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100元,被告惠州市瑞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