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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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交还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72号房自编商铺二给原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72号房自编商铺一的房屋占用费(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4200元计,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4410元计,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4630元计,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4860元计); 三、被告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72号房产自编商铺二的房屋占用费(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每月6510元计,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上述商铺二之日止按每月8859.59元计);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47.66元,由原告负担29151.85元,被告负担5695.8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