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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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恒,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贾明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刘素恒与被执行人贾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09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便民服务卡和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到庭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4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29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