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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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167.5万元”; 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利息(以167.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6.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7元,由***负担20000元,由***、***负担32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