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桂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广西南宁桂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4047元; 二、驳回广西南宁桂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292元,减半收取计32646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5万元,共计82646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桂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984元,由被告广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南宁桂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80元,由广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