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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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所致损失合计6318.49元(已扣除被告***已垫付的4061.0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所致损失合计184954.67元(经原告***同意其中84035.72元支付至户名为湘潭市中医医院、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湘潭白石支行、账号为43×××01的账户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所致损失9365.7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负担528元、被告***负担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