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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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4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龚生菊、戴万友、戴庆友 被执行人溆浦泰兴医院、向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生菊、戴万友、戴友庆与被执行人溆浦南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湘122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溆浦泰兴医院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款44706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8006元及执行申请费6606元。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支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款4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85388元,扣缴案件受理费8006元及执行申请费6606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赔偿款61673.1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