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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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2,606.77元及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194.41元,本息合计102,801.1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原告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经代偿的借款本息19,745.31元,其中本金18,056.53元、利息1,688.78元,及其后代偿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向原告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