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合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承担1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