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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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11251.1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鉴定费44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