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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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17196.7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24%); 二、驳回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元,由被告***负担354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