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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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442.9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4元,由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801元,由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7483元。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