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21)浙1081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许云林、吴佩琴应偿还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与王良财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96元,由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