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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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6400.25元、利息8358.92元、违约金1226.63元,合计45985.8元(前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的42195.79元(透支本金33400.25元、利息7670.01元、违约金1125.53元)及2019年12月21日之后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6元,减半收取计474.8,由***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35.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5-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