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通宝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0794.89元、利息29958.22元、滞纳金9000元,共计139753.11元(截止2019年2月22日),并返还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欠款本息等还清之日止的本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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