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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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胡宏秀、被执行人詹巍: 原告胡宏秀与被告詹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仙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宏秀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詹巍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宏秀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詹巍主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宏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