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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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南县丽贤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桂0821执保388号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曾伟松、吕志权与被申请人梁健梅、梁炳乾、何燕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燕红名下位于广西平南县寺面镇圩背垌开发区的土地两宗【不动产权证号:平国用(2016)第××号、平国用(2016)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计算)。 附: (2021)桂0821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文法官;联系电话:0775-78××××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