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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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我爱宜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223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我爱宜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韩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凤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执行裁定书,请该中心协助将房权证凤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凤国用(2015)第0071号房屋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中心称上述房产已被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查封,目前尚未解封,无法变更过户。 本院认为,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只能暂时先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人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1)桂1223执1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9-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