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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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误工费19133.59元、护理费14350.19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治疗费254.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5838.28元; 二、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负担1453元,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