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62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被告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