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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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本金、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凤农商2019年流贷字第341114-1234-086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给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