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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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350002.25元及截至2021年6月18日尚欠利息24639.52元、罚息1494.17元、罚息复利53.97元,并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 四、被告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50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