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欠款231535.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计算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9元,由被告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