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金道城项目一期住宅消防工程(消防水系统及通风系统)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 二、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1,188.28元; 三、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1,188.28元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沈阳金道城项目一期住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771,188.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4元,由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40元,由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