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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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82元及利息(2021年5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3963.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