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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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9元,利息153600元(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暂算至2016年6月5日,应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涉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