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12年9月15日合同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3年6月27日合同的工程尾款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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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笔款项的违约利息人民币26317.11元。

执行办法: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九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790.00元,由原告承担61.04元,由被告九鼎公司负担72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6
发布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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