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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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12年9月15日合同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3年6月27日合同的工程尾款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以 第9页共9页 上两笔款项的违约利息人民币26317.11元。 执行办法: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九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790.00元,由原告承担61.04元,由被告九鼎公司负担72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6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