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浙东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浦江县鸣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24民初4570号之一 原告:浦江县鸣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E51441D),住***。 法定代表人:袁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东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706281X6),住***。 法定代表人:章钰琴。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浦江县鸣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东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浦江县鸣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浦江县鸣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石伯灿 人民陪审员李玉兰 人民陪审员吴小林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双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