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
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住***。

负责人:李广文,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魏世尧,建行员工。

被执行人: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玉中,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利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发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龚艳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宁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陆晓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龚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钱醒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诸一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中、李发爱、龚艳君、宁冰、陆晓静、龚向军、钱醒宇、诸一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支付借款51500000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287657.04元、利息的复利3476.17元、罚息565388.54元、罚息的复利1516.84元;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287657.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利息的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罚息的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对被告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与富民路转角东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湖土国用(2005)第21-3644号]及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2-8号的不动产(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XXXX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玉中、李发爱、龚艳君、陆晓静、龚向军、钱醒宇、诸一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591元,由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中、李发爱、龚艳君、陆晓静、龚向军、钱醒宇、诸一丹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移送评估被执行人湖州东湾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与富民路转角东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湖土国用(2005)第21-3644号]及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2-8号的不动产(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XXXX号),评估后被执行人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偿还债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其收到本案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保全费共计61595702.17元,另缴纳执行费12006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26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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