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522民初295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 负责人:宋春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截止到2021年3月24日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1071.21元,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欠款偿还完毕(最终还款金额以还款日银行系统显示的金额为准); 二、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76.78元,减半收取288.39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