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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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四季渔村菜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与***、***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83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于2021年6月5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34973.63元及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为19238.4元,之后继续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3)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违约金150000元; 四、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对***、***名下位于南平市××街××幢××层××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1号、南房权证字第2××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解放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7.9元,减半收取计8943.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