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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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80万元,并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负担9180元(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480元),被告***负担10420元(受理费5900+保全费452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