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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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156024.4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318122.72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739264.39元为基数部分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付,以416760.09元为基数部分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付);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7元,减半收取9033.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