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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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 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拖欠的借款本金1030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共425359.43元,并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给付日期当日银行客户终端计算结果为准); 二、被告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三、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对被告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质押的范围内享有对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40.00元(已缓交),减半收取计4522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