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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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截止至2021年6月2日的借款本金13,785.34元、利息955.40元、费用4374.50元,以上合计19,11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0元,减半收取1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