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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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泰立轴承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282号 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2135G),住***。 法定代表人:钱云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937XW),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与被告***、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伯灿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双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