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泰立轴承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282号

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2135G),住***。

法定代表人:钱云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937XW),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与被告***、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泰立轴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伯灿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双英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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