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中医院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临床医学检验共建实验室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磁县中医院偿还原告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0元,减半收取计11520元,由被告磁县中医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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