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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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另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4578.36元,其中156477.46元支付给原告***,剩余8100.9元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