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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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155.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