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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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44021.7元,并以三个月租金12201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1年3月8日、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租金244021.7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计2607.5元,由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