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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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瓦房店市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953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52元,由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