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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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湖北省宏泰壹砂智能泊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86元,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714元;反诉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壹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25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