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台国大镕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宝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5544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40元,由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1元;由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149元,杭州宝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37元;由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83元,杭州宝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4-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