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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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5544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40元,由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1元;由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149元,杭州宝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37元;由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83元,杭州宝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