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
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1802民初5369号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守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亮,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

负责人:蔡泽龙。

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0000元、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30%计为521334元)及原告追收款项所产生的律师费4680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2000元给原告,合共920123元。2、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3日,原告与广州市炫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合格产品交付给广州市炫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签订《清远市富景天下一区(一期)配电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由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确认: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广州市炫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金额,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承接广州市炫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清偿义务、清偿时间、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其后,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但有两张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开具给原告的支票因被告帐户资金不足没有兑现。

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是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故此,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纠纷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4月11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由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分四笔于2019年7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金450000元,并承诺逾期还款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及原告追收款项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并由被告***以担保人签署确认。后原告撤诉,但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只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于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350000元。另两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782元及(2019)粤1802民初1227号案件受理费6750元。上述款项共计407532元,由两被告在2019年9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如两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付清407532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两被告还须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2591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1501元,由原告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向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嘉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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