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 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0111民初4135号 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圃,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君,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荣,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顺,系该司员工。 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归还货款本金25934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934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账号:12×××16、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体育东路支行); 二、如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归还上述货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上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934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和扣除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后的剩余金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4961.37元,由被告中油万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于****年*月**日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