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诉讼代理费10000元,合计21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按上述期限、数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花园××幢××单元××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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