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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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3号底层营业房(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208701号)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3号底层营业房(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208701号,面积:18.72㎡+16.60㎡)腾空并退还原告***,原告***予以协助; 三、若被告未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腾退责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上述第二项腾退责任之日按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3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交5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